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四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汪卫于2014年9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谢**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