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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四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汪卫于2014年9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谢**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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