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张**与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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