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李**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