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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与刘飞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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