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陈**、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常**有限公司以与黄**、陈**就赔偿问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为857元,由湖南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