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胡*某、胡*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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