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以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桂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