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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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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