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