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盛**、夏**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邓**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邓**以与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