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由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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