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王XX、王CC、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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