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陈**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