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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付腾江、付巧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陈**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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