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刘**、刘**赔偿刘*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受理费640,由刘**、刘**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了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