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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龚**、严若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龚**、严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石**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严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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