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龚**、严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石**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严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