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谢*、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谢*、胡**、谢**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涟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的医疗费11444.18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2488元,继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29275元,陪护费1463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1144元,由谢*赔偿91030元,由谢**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负。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了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谢*、胡**、谢**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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