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湖南**娄底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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