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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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