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