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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以其不愿因诉讼影响邻里关系及社会和谐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小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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