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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曾于2014年8月4日,向郑**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并缓期一个月,至同年9月5日前缴纳,后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14年9月16日,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再次向郑**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并限期于同年9月23日前缴纳,郑**既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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