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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肖**、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廖**与被告(反诉原告)肖**、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廖**、被告(反诉原告)肖**、杨**以自行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廖开成、被告(反诉原告)肖**、杨**以自行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肖**、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肖**、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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