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以与被告谭**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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