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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邓**、廖**诉被告永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永兴县**民委员会、永兴县城关镇铜角湾村小冲组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邓**、廖**诉被告永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永兴县**民委员会、永兴县城关镇铜角湾村小冲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邓**、廖**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邓**、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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