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邓**、廖**诉被告永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永兴县**民委员会、永兴县城关镇铜角湾村小冲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邓**、廖**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邓**、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李忠菊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胡**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佳诉被告李*、李*、永兴**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曹*秀诉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叶*翔诉被告鲤鱼塘安*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