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永*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张**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执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