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见诉被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以进一步补充和收集本案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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