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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丙凤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丙凤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在鲤鱼塘加油站旁被被告的摩托车撞伤,被告支付了我大部分医疗费,但是没有赔偿我的营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我营养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7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事故只是意外,我愿意赔偿她其其它费用,希望原告也多理解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黄**驾驶摩托车在鲤鱼塘加油站旁将原告罗**,之后,原告被送往鲤鱼塘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5月13日止,原告共住院10天,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724元、护理费400元,双方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除已支付原告罗**的医疗费2724元、护理费400元外自愿赔偿原告罗**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600元。此款限被告黄**在2011年6月2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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