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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建诉被告曾永香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建诉被告曾永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罗*建诉称:2011年2月6日下午两点钟,我开车回家经过石溪村崔家组路段时,路面右侧停了一辆轿车,路中间是被告的红色男式摩托车,我请被告让路,被告不但没有让路,反而开车撞到我车子的保险杠,我下车去看情况,他却用脚踢我的下档,并用拳头打我,将我打伤。之后,鲤**出所对我们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因此,我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医疗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曾永香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那天在公路上时,我停下来接个电话,原告突然刹车到我面前,我当时吓了一跳,我问他怎么开车的,他就上前推了我一下,我很生气,用拳头打了他,双方对打起来,我还追了他一段,后来被人扯开了。我打人是不对,但是事情是他引起的,他先动手的,他要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6日下午2时许,原告罗**开车经过鲤鱼塘镇石溪村崔家组路段时,与被告曾永香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之后,鲤**出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即“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赔偿检查费4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永香向原告罗*建赔礼道歉(被告曾永香当庭口头道歉,原告罗*建表示接受);

二、被告曾永香赔偿原告罗*建医疗费400元,此款限被告曾永香在2011年6月13日之前付清,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永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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