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其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肖某某以其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