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其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肖某某以其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李**与周**、陈**及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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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佳诉被告李*、李*、永兴**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