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丁**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负担500元,由丁**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