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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李忠菊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李忠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鲁**申请延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核准其申请并同意缓缴案件受理费至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0日鲁**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且于缓缴期限到期后,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上诉人鲁**仍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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