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谭**、蒋**、李**、旺庭**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被上诉人蒋**、谭**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旺庭**委员会的负责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