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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谭**、蒋**、李**、旺庭**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谭**、蒋**、李**、旺庭**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被上诉人蒋**、谭**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旺庭**委员会的负责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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