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欧**、陈**与被执行人李**、陈**、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陈**与被执行人李**、陈**、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永*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陈**、陈**、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0)永执字第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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