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雷**与被告雷信嫦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雷**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代理人、被告雷**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原告雷**与被告雷**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互殴,原告头部及牙齿两处受伤,先后在临武县楚江乡卫生院和临**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20352.8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80元。经法医鉴定,雷**之伤两处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身体也受到伤害,在临**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药费2849.2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0元。经法医鉴定,雷**之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一次性赔偿原告雷受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限2012年4月23日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以后和睦相处,团结友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雷受嫦自愿承担450元,被告雷信嫦自愿承担570元。反诉费67元,被告雷信嫦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