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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邝石山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邝石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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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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