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胡**、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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