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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金国与龚**、周**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金国与被上诉人龚**、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妻子杨*参与了打架,系共同侵权人,原审原告龚**、周**一审起诉时没有将杨*列为被告,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退还上诉人呼金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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