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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田**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上诉人田**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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