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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号上诉人陈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温亚新、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责任划分,尤其是被上诉人是否同意上诉人在其学校试读等主要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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