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谢**、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谢**、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谢**、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谢**、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