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郑**诉被告郑**、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准,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骆**、骆*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5)宁法执字34号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宁**一初字第469号邓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5)宁**一初字第479号李*甲诉李*乙健康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被告李**、谢**、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宁**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樊盈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宁**一初字第1390号原告乐爱志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宁**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陈*胜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宁**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苟桂兰诉被告周*太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秀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