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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二初字第173号原告郑**、郑**诉被告郑**、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郑**诉被告郑**、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准,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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