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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樊盈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好,本案已经结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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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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