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好,本案已经结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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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骆**、骆*健康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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