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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苟桂兰诉被告周*太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某某自愿赔偿原告苟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300元(含已支付的500元),现被告周某某已将下欠3800元赔偿款付清,原告苟某某已将该3800元取走,原告苟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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