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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