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黄**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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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