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彭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彭某某、王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