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陈**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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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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