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于2014年2月17日提起反诉。2014年2月26日、27日,原告胡**和反诉原告张**先后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胡**、反诉原告张**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