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与被告吕*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春*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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