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陈*、零陵区**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陈*、零陵区**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陈*、零陵**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陈*、零陵**小学在2011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某、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的监护人唐*(化名)、陈*的监护人陈*(化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化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陈*(化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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