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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艾**、伍**、艾**、冯**及曾小*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艾**、伍**、艾**、冯**及曾小*健康权纠纷一案,周**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0)永**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禹**参加评议,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周**与其法定代理人周**、艾**及委托代理人黄**以及被上诉人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艾**、伍**、冯**、曾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艾如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艾**、伍**、艾**、冯**补偿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不包含已付的44,818.66元),此款限艾**于2011年9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周**。此款给付完毕后,本案自行了结。

二、如艾如解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完毕,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曾**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全部由艾**、伍**、艾**、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由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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