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案款644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6228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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